到訪順寧道台的朋友,你好

有關2011年9月-10月住屋正義行動詳情,請去另一網誌:http://housingjusticeaction.wordpress.com

去年住屋正義行動後,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就兩項議題繼續馬不停蹄。

1) 天台戶原區安置:

市建局過去一個月才無端稱,順寧道天台戶要凍結日前住滿兩年以上,還要住址證明才可安置房委公屋,剝奪重建租戶原區安置權益;

3月15日,有市建局職員更稱,有凍結日前住滿兩年以上住址證明,深水埗也沒有3人公屋單位可安置。

為何市建局由09年6月26日凍結日至今,仍未能做好規劃安排,要街坊一次又一次承擔其行政失當的責任?

2)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09年成立起已不斷要求,
已做凍結登記的被迫遷租客,也應依法獲原區安置權益。
從最新公佈的九龍城道及新填地街重建項目的社會影響評估報告,
所提及的新計劃,這些被迫遷租客,也可獲公屋安置。

關注組就此去信查問這未公佈的新計劃,可安置與否,市建局的回覆卻含糊不清。

然後,順寧道面對土地收回在即(3月22日是發展局接受反對意見截止日),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亦就天台戶的荒謬政策提交反對意見

有關以上兩項議題的短片、聲明及和市建局的往來書信,請查看此網誌。

(因時序上兩議題混雜一起,方便閱讀,可在右邊分類欄選:    天台戶原區安置  或  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 )

2012-3-22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反對土地收回意見書

有關給發展局( plbenq@devb.gov.hk)對順寧道重建項目土地收回於2012年3月22日截止,以下是順寧道重建關注組致發展局的反對土地收回意見書。

————–

貴局檔號: DEVB(PL-UR)70/41/155 Pt.3

敬啟者:

就順寧道重建項目收地申請提出反對

市區重建局就順寧道重建項目向發展局提出收地申請,本關注組提出反對,本關注組會把有關理據詳列如下。

本關注組知悉,儘管大部份原有順寧道的住宅居民及舖戶已獲安置或補償,仍有天台租戶仍未獲安置處理,並有關租戶近日從市建局職員口中收到過往市建局從未公開之安置準則,而有關準則亦極不合理。

順寧道由09年6月26日公佈為重建區,已做凍結人口登記的天台租戶何先生,竟剛從一個月前(12年2月21日)才接到市建局職員要求提供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以上己在重建區居住的租單、信件等證明(即至今已是四年多前),才可安排房屋署的單位作安置;否則,只可安排房協的出租屋邨單位,但由於房協於原區重建區附近並無出租屋邨,變相令租客喪失依《市區重建策略》獲得的原區安置合法權益。

一. 政策資料真確及流通問題

本關注組及有關租戶不論從市建局簡介會、市建局網頁、市區重建策略檢討會議、重建社工隊、或過往重建區,皆從沒聽聞過上述政策,由09年6月26日公佈順寧道為重建區至12年2月21日這兩年多期間,亦從沒有任何市建局職員囑咐有關租戶需保存07年6月26日之前之住址證明。

而且依《市區重建策略》,重建安置應以最就近重建區公屋安置,保存社區網絡為最重要原則,順寧道及其他全港多個重建區附近皆無房協出租公屋,此政策實嚴重違背保存原有重建區居民原有社區網絡的重要原則,亦違反市建局以人為本的精神。

本關注組並得悉,有另一順寧道天台租戶歐女士,比12年2月21日才接到兩年以上住址證明的租戶更遲才得獲告知提交有關資料,歐女士先前已按市建局職員要求下,遞交了凍結登記日之前在此居住之住址證明後,然後在2012年2月25日再被職員口頭通知要提交凍結登記日之前兩年以上的住址證明。然而,該職員並沒有獲告知若無法遞交住址證明,將不被獲編配房委公屋,被剝奪原區房委公屋安置權利。

而各名天台屋租戶,皆只口頭上被如此要求,而從沒收到書面上的通知。

受影響天台戶面對從未聽聞過亦從未公開之政策,也無法從負責職員以外的渠道(包括市建局網頁)核實有關資訊是否真確,甚至職員向租戶提出不合理要求後,也沒有告知無法遞交兩年多之前之住址證明之後果,就此事上資訊混亂對相關天台租戶造成極大困擾。

不少基層租戶未有書面的租約和租單,只以口頭合約方式交租。而且,亦可能因各種各樣如漏水、火災或人為因素,如沒有保存信件、單據的習慣,而無法提供信件或其他住址證明。 而要工作煩忙的基層租戶突然找回四年多前的住址證明,亦是非常不合理。

而且依據合理的行政程序,影響受重建影響居民安置或補償政策,必須先公佈才實施,有關政策從未公佈,而又強行推行,實屬嚴重的行政失當。

二. 事件中街坊屬受市區重建影響居民身份,而非屋宇署行動中的「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政策理據成疑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就上述政策問題於2012年2月21日當日便去信市建局,市建局的回覆推卻稱「據房委的規定,居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並提供一房委會之政策網頁連結: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

本關注組翻查上述網址連結,與天台戶相關的部份,只有房屋署會「為受屋宇署執法行動而須遷離的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客提供安置協助。」,根本沒有提及房委規定受市區重建影響之天台戶需合符有關政策。

就此本關注組再去信反映,市建局再提供另一個的網址(2011年7月1日修訂):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A02/A02.pdf,依舊與天台戶相關之部份只有「房 屋 署 會 根據現行房屋政策, 為受屋宇署執法行動而須遷離的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客提供安置協助。」而有關住滿兩年規定,亦只為「受 屋 宇 署 執 法 行 動 而 須 遷 離 違 例 天 台 構 築 物 住 客 的 安 置 準 則」

順寧道重建受影響居民既非「受 清 拆 影 響 的 寮 屋 區 居 民」,亦非「受 屋 宇 署 執 法 行 動 而 須 遷 離 違 例 天 台 構 築 物 住 客 」,以上兩份文件之準則文字皆完全不適用順寧道重建項目租戶。

反之,有關順寧道重建租戶既已符合資格成為房委會每年為市建局預留之1000個可供即時編配之公屋單位的可安置街坊,因何市建局在安置受自己影響的街坊時,忽然要變身屋宇署,要街坊符合屋宇署執法清拆天台時的安置資格?

這反映市建局試圖推卸責任給房委會,即使在要求下,也無法提供房委任何已公開相關政策的支持。

順寧道及其他市區重建項目既為市建局之重建項目,根據市建局之安置資格,只需符合:

有關租客必須在市建局為重建項目進行的凍結人口調查(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一直真正在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並且沒有其他居所;及必須符合房委及房協所公佈入住公營出租房屋的資格準則。

(摘自市建局網頁: http://www.ura.org.hk/tc/schemes-and-policies/redevelopment/ura-implemented-projects/ex-gratia/urao/urao-rehousing.aspx)

有關「房委及房協所公佈入住公營出租房屋的資格準則」,見諸房委會公屋輪候冊申請需知: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global-elements/forms/flat-application/HD274.pdf

故此,已符合上述 貴局公開網頁兩項資格之租客,便可獲安置於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所提供的安置單位。

究竟現時處理重建安置的責任誰屬? 是市建局、發展局、房委會抑或屋宇署?

在未釐清責任誰屬前,批出土地收回後,除了以上四個部門,會否還推卸予地政總署?

發展局實應釐清監察市建局處理好責任問題,確保市建局妥善安置所有受影響居民,尤其是天台租戶,才再處理容讓市建局處理土地收回的申請。

三. 重建租戶原區安置權益

市建局就2012年2月21日之信件之回覆,提及「市區重建策略並沒有提及受重建項目影響人士必可獲得原區安置的安排。 」。

然而,據市建局職員稱,順寧道重建項目是根據2011年2月23日以前的《市區重建策略》,4(b)條列明「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5(i)條列明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包括「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 」為符合上述策略條文,市建局有責確保重建租戶獲依法原區安置。

即使日後其他重建區根據2011年2月24日後之新《市區重建策略》,6(b)條列明「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5(i)條列明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包括「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

且依照新《市區重建策略》第35條,市建局需進行兩個階段的社會影響評估,當中獲得的資料,距離確定落實方案、出價收購再安置,實有足夠時間安排原區公屋以落實新《市區重建策略》第6(b)條及5(i)條,重建租戶原區安置是切實可行。

四. 又一怪政策-只提供翻新單位,忽視原區安置權益

今年三月十五日, 有順寧道重建天台戶向市建局職員查詢深水埗房委公屋空缺時,期望可於深水埗原區安置,市建局職員表示,即使提交妥當凍結登記日前住滿兩年的住址證明,深水埗現時也沒有房委公屋三人單位供安置。歐女士再問及快將完工的房委會元州邨第五期能否有單位作安置,市建局職員表示此為不符合政策,新單位不能用以安置歐女士,只可提供翻新單位。

就如此反對申述第三點所言,原區公屋安置是重建租戶之權益,重建亦應以人為本,如市建局依據《市區重建策略》安置居民,根本不應該存在部份租戶只可居住在翻新單位,而不可住在新落成單位。租戶並非因只希望居於新建成單位而有此訴求,而是為保存社區網絡及不影響居民原有生活、生計,重建的安置必須以最就近原區安置之原則。

故此,綜合以上各點,在市建局本應已恰當處理的租戶安置的問題,而至今依然未恰當處理,並且有關安置租戶政策理據恰當與否都成疑之際,亦不排除當中涉及未有依法行事,且有行政失當之嫌,如發展局草草批出土地收回,對居民會造成莫大的困擾。

故此,本關注組促請當局監察市建局先依《市區重建局條例》及《市區重建策略》 妥善安置順寧道重建區內所有居民,才再考慮批出土地收回申請。

此致

發展局局長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

(電郵地址shunninggp@gmail.com)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深水埗區議會

有關已凍結登記而被迫遷租客安置問題再查詢

因為市建局的書面回覆(有關書信往來請見最底連結),
尤其在安置方面仍然有不少含糊之處,
關注組再去信市建局查詢。

==============

敬啟者:

有關「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再查詢

本關注組認為貴局對外關係處(下稱貴局)在回應我們對有關「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下稱援助計劃)的查詢上有不少含糊之處,故特函要求進一步解釋及澄清:

一,就CCD/ERD/REQ/WEB/MIS/2-12/11(下稱回信)第三點之說明,受影響租客須於遷出前一個月向貴局作出申請,本關注組認為有違常理之處:因為租客從被迫遷至搬走,最短可以只為一個月時間,受影響租客近乎要在收到迫遷通知當日就須作申請;對於不少手停口停,沒時間或能力去理解政策或處理申請的基層租戶極有可能到被迫遷出後一段時間才得知須事先到貴局申請;由於被迫遷的最短時間和貴局要求的事先申請時間互相重疊,實不利受影響的居民!貴局會否考慮為此問題作出適當的調整?

二,就回信第三點之說明,貴局對受影響租客的賠償只提及「特惠津貼」,並無提及SIA文件中提及的「原區安置」,本關注組希望貴局清晰交代援助計劃是否包括「特惠津貼」或「原區安置」(只要合乎第四點的資格)?

三,就回信第三點之說明,貴局所提及的「特惠津貼」與「特惠搬遷津貼」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四,就回信第四點之說明,受影響租客須並非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要求遷出,且並非自願提早終止租賃,但貴局能如何證明?如果業主強不收租而當中又沒牽涉法律程序,租戶該如何向貴局證明?租戶能在向業主交租時找貴局社工協助並當見證人?

五,就回信第三、四點之說明,貴局均提及受影響租客必須具備租約或租單,但就本關注組過去經驗所遇,不少舊區基層租客與業主或二房東所訂的都是口頭租約,那麼到向貴局申請援助計劃時該如何是好?還是貴局須考慮現實之相關情況而調整所要求之文件?

六,就回信第六點的「重建項目內合資格的租戶」,貴局指的合資格就是要乎闔第四點的資格?而這裡的「重建項目內合資格的租戶」是指上述第一至五點提及的「受影響租客」?

希望貴局能儘快就上述問題作進一步的說明,謝謝!

此致

市區重建局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謹啟

2012321

相關信件/文章:

12年2月14日: 關注組成功爭取?﹣﹣﹣有關市建局「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的新措施之問題

12年2月21日: 市建局就「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之回覆

市建局再覆信,繼續答非所問

就住市建局忽然玩天台戶,
關注組再次出信去市建局,
不過覆左等於冇覆,
長長的詢問信,
就只有3段極短的回覆,
很多問題完全沒有回應,答非所問。

市建局上次回信的房委會網頁連結,完全冇提及過市建局的那套說法,只是話適用於屋字署清拆行動,但係市區重建根本和屋字署清拆行動完全無關!

今次再問,市建局回信的房委會網頁連結,依舊只有話適用於屋字署清拆行動。

而市建局的網頁,如關注組的信件和聲明所言,亦繼續冇相關政策的任何資料!

即連最基本的透明、公開,政策資料的公開也做不到!

無理的政策(臨近安置一刻忽然要求街坊提交凍結日再兩年前,即四年幾前的住址證明)對街坊造成的困擾和不公就更不消說!

=======================

本函檔號:CCD/ERD/REQ/WEB/SSP-3-001/2-12/17

敬啟者:

有關 貴組來函再查詢租戶安置問題的回應如下:

1. 有關住戶的安置資格(包括居住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及合資格住戶原區安置的問題,本局已在2012年2日29日給  貴組的電郵中詳細回覆,在此不再重複。但本局重申,除凍結人口調查的記錄外,住戶必須提交其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物業的證明文件,方可符合有關安置資格。而違例天台構築物內的住戶,若希望獲安置於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則必須提交其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的證明。
2. 由於公屋屬寶貴的公共資源,在評估住戶的安置資格時,本局有責任嚴謹地審核有關住戶的資料,以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若住戶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住於有關物業,並進行了凍結人口調查登記,但基於種種原因而未能提供足夠的住址證明,本局會根據個別個案的情況,審慎考慮其領取特惠津貼和獲得安置的資格,並詳細向住戶解釋有關政策。但本局必須指出,有關住戶可獲的特惠津貼和安置皆是根據本局政策所作的安排,並非法定補償。
3. 由於在本局重建範圍內的違例天台構築物與其他住宅樓宇的違例天台構築物皆同樣為違例天台構築物,根據房委的規定,在審核違例天台構築物內住戶入住房委出租公屋單位的資格時,本局必須按照房屋署現行處理受屋宇署清拆行動影響的住宅樓宇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的安置準則,因此有關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違例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有關政策詳情,請參閱房委網頁: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A02/A02.pdf

對外關係處
市區重建局

短片| 深水埗天台一條佬

順寧道何生在深水埗生活了四十多年,
市建局忽然玩天台戶,
冇凍結日再兩年前(即四年幾前)的住址證明,
就要安置去房協出租屋,
冇得住番深水埗……

奇怪的是,
由兩年多前的凍結登記、簡介會、重建策略檢討到市建局網頁,
都冇提過有條咁的「政策」喎……

詳見: 市建局朝令夕改玩街坊    要落實天台戶原區安置 立場書

市建局朝令夕改玩街坊 要落實天台戶原區安置 (12年3月5日立場書)

市建局失當後果要街坊承受 政策毫不透明

深水埗順寧道重建項目於09626日公佈為重建區,至今兩年多,絕大部份租戶已獲安置,惟獨天台戶仍未獲市建局安排原區安置。

根據過往市建局的簡介會及網站,租客只要在公佈日09626日進行的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居住在重建區,併合符公屋入息審查等資格,即可獲安置房署公屋或房協出租屋。

順寧道天台租戶卻於2年多後,臨近安置一刻,才被要求遞交凍結人口登記日兩年之前的住址證明,即至今四年多前的住址證明,否則只可編配往非深水埗原區的房協出租屋,被剝奪原區房委公屋安置權益。

有順寧道天台租戶在按市建局職員要求下,已經遞交了凍結登記日之前居住證明後,才要求提交凍結登記日之前兩年以上的住址證明,並且沒有獲告知若無法遞交住址證明的後果。

直至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就此事去信市建局,才獲回覆稱「有關居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

然而,至今,連市建局網頁、房委會網頁都完全沒有相關政策資訊的公佈直至2012221日前,亦從沒有任何市建局職員向順寧道的受重建影響天台戶告知有關政策

舊區不少基層租戶未有書面的租約和租單,只以口頭合約方式交租,亦可能因各種各樣如漏水、火災或人為因素,如沒有保存信件、單據的習慣,而無法提供信件或其他住址證明。

市建局至今才要求租戶找回四年多前的住址證明,實屬市建局之行政失當。

重建天台戶屬受市區重建影響居民,而非屋宇署行動中的「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

市建局回覆中稱要「按照房屋署現行處理受屋宇署清拆行動影響的住宅樓宇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的安置準則」安置天台戶,然而順寧道及其他市區重建項目既為市建局重建項目有關重建租戶既已符合資格成為房委會每年為市建局預留之1000個可供即時編配之公屋單位的可安置街坊,因何市建局在安置受自己影響的街坊時,忽然要變身屋宇署,要街坊符合屋宇署執法清拆天台時的安置資格?這極為荒謬且不合理!

原區安置為重建租戶依法權益

基層住戶之所以住在深水埗,因為租金尚算廉宜,子女(即使不同年級或不同時間上/放學)都在附近上學,上班交通便利,物價低廉,既可減低生活成本之餘,亦令一家人在辛勞工作後仍有多點時間相聚。如果離開這一區,將會對街坊的生活,造成很大的打擊。

《市區重建策略》4(b)條列明「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5(i)列明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包括「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 」

為符合《市區重建策略》市建局應確保重建租戶獲依法原區安置

受影響天台戶面對從未聽聞過亦從未公開之政策,感到十分困擾,有關新政策亦會影響未來其他重建區租客的安置權益,關注組要求市建局:

  1. 就此對順寧道所有天台戶造成的資訊混亂鄭重道歉
  2. 儘快撤回漠視天台重建租戶依法原區安置權益之不合理政策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

2012年3月5日

租戶原區安置問題,關注組收到回覆後,再跟進

上次就所有重建街坊從未聽過的新政策,

問市建局關於租戶原區安置問題的信

市建局覆了信(見最底),不過關注組和街坊對回覆有太多感到疑惑的地方,

又再去信市建局問,

還在5/3和其他重建區的街坊一齊上市建局總部問個究竟,
當日順寧道的立場書見此

——————–

敬啟者:

貴局回覆租戶原區安置權益再查詢

貴局229之回覆,本關注組有許多感到疑惑的地方,故再致函查詢。

. 貴局回覆之第四點,貴局的意思是否指:

即使貴局所作之人口凍結登記,亦不是其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物業之證明;租戶必須提交人口凍結登記副本以外的其他證明,才可獲現金補償或安置?

. 不少基層租戶未有書面的租約和租單,只以口頭合約方式交租,亦可能因各種各樣如漏水、火災或人為因素,如沒有保存信件、單據的習慣,而無法提供信件或其他住址證明。

貴局跟進舊區重建居民多年,不是應該清楚,舊區租客住屋環境狹窄,根本難以儲存各式各樣信件、文件,及有很多口頭租約租客的存在嗎?而貴局所作的凍結人口調查登記,正是為此類租客保存人口凍結調查之前已在此居住之所需書面紀錄。

請問 貴局除了行之已久的人口凍結登記外,有何具體措施以確保不會出現,真實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物業之住戶因各種原由無法提供書面證明而受屈,喪失法定重建受影響居民應獲享之權益?

. 貴局回覆的第五點及第六點,當中「根據房委的規定,居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 」的部份,本關注組有以下不解之處:

3.1 事件中街坊屬受市區重建影響居民身份,而非屋宇署行動中的「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

經查看 貴局提供的房委政策連結,與天台戶相關的部份,只有房屋署會「為受屋宇署執法行動而須遷離的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客提供安置協助。

順寧道及其他市區重建項目既為貴局之重建項目,根據貴局之安置資格,只需符合:

有關租客必須在市建局為重建項目進行的凍結人口調查(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一直真正在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並且沒有其他居所;及必須符合房委及房協所公佈入住公營出租房屋的資格準則。

(摘自貴局網頁: http://www.ura.org.hk/tc/schemes-and-policies/redevelopment/ura-implemented-projects/ex-gratia/urao/urao-rehousing.aspx)

有關「房委及房協所公佈入住公營出租房屋的資格準則」,見諸房委會公屋輪候冊申請需知: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global-elements/forms/flat-application/HD274.pdf

故此,已符合上述 貴局公開網頁兩項資格之租客,便可獲安置於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所提供的安置單位。

有關重建租戶既已符合資格成為房委會每年為市建局預留之1000個可供即時編配之公屋單位的可安置街坊,因何市建局在安置受自己影響的街坊時,忽然要變身屋宇署,要街坊符合屋宇署執法清拆天台時的安置資格?

抑或,在安置上,貴局不把天台租戶視作受市區重建影響居民,而打算在 貴局收購整棟物業後,聯絡屋宇署執行清拆違例天台構築物,再由房委會依據「受 屋 宇 署 執 法 行 動 而 須 遷 離 違 例 天 台 構 築 物 住 客 的 安 置 準 則」進行安置,以逃避原應由 貴局應負之安置責任?

    1. 重建租戶原區安置權益

貴局回覆之第7點,提及「市區重建策略並沒有提及受重建項目影響人士必可獲得原區安置的安排。 」。

然而,根據2011223日以前的《市區重建策略》,4(b)條列明「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5(i)條列明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包括「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 」為符合上述策略條文,貴局有責確保重建租戶獲依法原區安置。

即使根據2011224日後之新《市區重建策略》,6(b)條列明「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5(i)條列明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包括「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

且依照新《市區重建策略》第35條,貴局需進行兩個階段的社會影響評估,當中獲得的資料,距離確定落實方案、出價收購再安置,實有足夠時間安排原區公屋以落實新《市區重建策略》第6(b)條及5(i)條,重建租戶原區安置是切實可行。

貴局之回覆,顯示貴局並沒確實依《市區重建策略》執行租客之原區安置,請貴局收回「市區重建策略並沒有提及受重建項目影響人士必可獲得原區安置的安排。 」之說法,並落實《市區重建策略》所保障重建租戶之原區安置權益。

    1. 貴局政策資料真確及流通問題

本關注組成員從未於貴局主辦之簡介會、市建局網頁、房委會網頁或重建社工隊等任何渠道,得悉「有關居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之規定。

2009626日至2012220日兩年多,亦從沒有任何市建局職員向順寧道的受重建影響天台戶告知有關政策。

本關注組並得悉,有順寧道天台租戶在按市建局職員要求下,已經遞交了凍結登記日之前在此居住之住址證明後,才於2012225日被通知貴局要求提交凍結登記日之前兩年以上的住址證明,並且沒有獲告知若無法遞交住址證明,將被剝奪原區房委公屋安置權利。

請問貴局是根據現時哪一條法例條文或哪一項具體政策,指明屬市區重建項目天台屋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

有關政策從什麼公眾渠道已讓大眾得知?

為何受重建影響街坊至臨近安置一刻才被告知需遞交超過四年多之前之住址證明?

為何由過往至今惟一可供參考之簡介會資訊及網頁上公開政策皆無相關資訊?

受影響天台戶面對從未聽聞過亦從未公開之政策,也無法從負責職員以外的渠道(包括貴局網頁)得知有關資訊,甚至職員向租戶提出不合理要求後,也沒有告知無法遞交兩年多之前之住址證明之後果,就此事上資訊混亂對相關天台租戶造成之困擾,請問 貴局有何解釋?

本關注組嚴正要求貴局,就此對順寧道所有天台戶造成的資訊混亂鄭重道歉,並儘快撤回漠視天台重建租戶依法權益之不合理政策。

關注組重申, 貴局應承認凍結日的租戶登記身份,以確保所有受重建影響的租戶(不論天台或非天台戶),皆能依法獲得原區安置或合理補償的合法重建租客權益。

此致

市區重建局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抄送:發展局、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深水埗區議會、H15關注組、深水重建關注組、福榮街重建關注組、北帝街重建關注組、馬頭圍塌樓重建關注組、九龍城道重建關注組、新填地街重建關注組、馮檢基議員、梁有方議員

——————-

(市建局給關注組的回覆見最底)

本函檔號:CCD/ERD/REQ/WEB/SSP-3-001/2-12/17

敬啟者:

有關 貴組查詢租戶安置問題的回應:

1.       為保障有關人士的個人私隱,本局不會向第三者評論個別個案,但現就有關政策作出回應。

2.       根據市區重建策略,市建局會在項目的開始實施日期進行凍結人口調查,以核實受影響人士領取特惠津貼和獲得安置的資格,這項調查必須全面而準確,以免有「假冒居民」魚目混珠,入住重建區,濫用賠償安排或安置資源。

3.       根據本局現行政策,任何住戶(業主除外)必須於項目凍結人口調查日(順寧道項目的日期為2009年6月26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物業,並且沒有其他居所及符合入住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出租公屋的資格準則,方可獲編配入住房委或房協的公屋單位。安置資格的要求已經於本局的「租客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簡章」之內說明。就天台住戶的問題,請參閱下文第5點。

4.       在評估住戶的安置資格時,本局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小心處理,包括考慮從凍結人口調查、住戶本身及其他渠道所獲得的資料,以作出全面的審核,防止安置資源被濫用。若住戶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物業,必能提供有關證明。

5.       另外,根據房委的規定,居於違例天台構築物的住戶,必須於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方可入住房委的出租公屋單位。如住戶不符合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已一直真正居於有關天台構築物的規定,但又符合入住房協出租公屋的資格準則,可獲安排入住房協的出租公屋單位。

6.       在審核違例天台構築物內住戶入住房委出租公屋單位的資格時,本局必須按照房屋署現行處理受屋宇署清拆行動影響的住宅樓宇違例天台構築物居民的安置準則,而有關準則在本局成立時已一直存在。如欲對有關安置準則有更多瞭解,可登入香港房屋委員會網址,有關公營房屋政策簡介一欄所載詳情: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

7.       為配合市區重建,房委及房協會預留出租公屋單位給重建項目內的合資格住戶。本局原則上會儘量安排同區的屋邨單位編配予有關住戶,但實際安排需視乎當時各類單位的供應量及需求同一類單位住戶的數目而定。因此本局不能保證在任何單一地區內定必有足夠的單位作編配之用。若同一區的某一類單位供應不足,本局會安排在鄰近地區的屋邨單位以供編配。而市區重建策略並沒有提及受重建項目影響人士必可獲得原區安置的安排。

對外關係處

市區重建局

有關租戶原區安置權益事宜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獲悉有租戶收到市建局一項從未聽說過的政策,
而有關政策有可能剝奪重建租戶依法原區安置之權益,
關注組大為不解,故去信要求市建局回覆,
信件見下:

﹣﹣﹣﹣﹣﹣﹣﹣

敬啟者:

有關租戶原區安置權益事宜

本關注組獲悉,已做凍結人口登記的71號天台租戶何國強先生,於二月二十一日早上接到貴局職員要求會面跟進安置事宜。會面中職員稱如果租客能提供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前兩年以上己在重建區居住的租單、信件等證明,才可安排房屋署的單位作安置;否則,只可安排房協的出租屋邨單位,但由於房協於原區重建區附近並無出租屋邨,變相令租客喪失依《市區重建策略》獲得的原區安置合法權益。

本關注組不論從市建局簡介會、網頁、重建社工隊、或過往重建區,皆從沒聽聞過上述政策。而且重建安置應以最就近重建區公屋安置,保存社區網絡為最重要原則,全港多個重建區附近皆無房協出租公屋,此政策實嚴重違背保存原有重建區居民原有社區網絡的重要原則,亦違反 貴局以人為本的精神。

本關注組成立目的與宗旨是確保重建區居民依法合理的權益,包括依法保存社區網絡,確保租戶就近重建區原區安置或現金補償的權益。

不少基層租戶未有書面的租約和租單,只以口頭合約方式交租。而且,亦可能因各種各樣如漏水、火災或人為因素,如沒有保存信件、單據的習慣,而無法提供信件或其他住址證明。貴局所作的凍結人口調查登記,正是為此類租客保存人口凍結調查之前已在此居住之所需書面紀錄。

且貴局要求出示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兩年以上的住址證明,即已是四年多前的住址證明,否則不作原區公屋安置,對真正在凍結調查日前己長期居住重建區﹐只是無法提供書面證明的基層租戶,尤其是不合理兼強人所難。

對於貴局職員的說法,本關注組甚感大惑不解,亦不知有否溝通上的誤會,故希望 貴局澄清並解答:

貴局職員所言是否屬實?

如屬實,則有以下問題:

    1. 貴局已作的凍結人口調查登記,是否租客人口凍結調查之前已在此居住之書面證明?如否,凍結人口調查登記之目的為何?

    1. 如因各種因素令租戶無法提交租單、信件等住址證明,該租戶是否可透過具法律效力之宣誓證明其居住狀況?

    2. 根據貴局的網頁之「住宅租客安置準則 」,只要租客「在市建局為重建項目進行的凍結人口調查(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一直真正在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並且沒有其他居所」及 「必須符合房委及房協所公佈入住公營出租房屋的資格準則」便為合資格安置租戶, 貴局因何政策要求順寧道重建租戶需於兩年前已居於重建區,才可獲原區公屋安置?

    3. 有關政策從何而來及何時開始訂立?為何從市建局簡介會或重建社工隊的口中從沒聽說過?市建局網頁亦從沒提及?

因涉及順寧道及其他重建區租戶之安置權益,請 貴局於一星期內回覆以上問題。

關注組重申,貴局應承認凍結日的租戶登記身份,以確保所有受重建影響的租戶,皆能依法獲得原區安置或合理補償的合法重建租客權益。 謝謝!

  此致

市區重建局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深水埗區議會、H15關注組、深水埗重建關注組、福榮街重建關注組、北帝街重建關注組、馬頭圍塌樓重建關注組、九龍城道重建關注組、新填地街重建關注組